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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阳县体育舞蹈艺术协会章程

2014-03-01

 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名称:宁阳县体育舞蹈艺术协会。
第二条:本会由宁阳县体育舞蹈爱好者自愿组成的,地方性、专业性、非营业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:本会宗旨是: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,遵守社会公德,为开展全民健身运动,增强人民体质,推动我县体育舞蹈运动的发展,提高技术水平,做出积极贡献。
第四条: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宁阳县民政局,接受泰安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泰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: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宁阳县,会址设在宁阳县世纪城D区三楼(鲁宁舞校)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: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与全县各界体育舞蹈爱好者一起,采取多种形式,开展各类体育舞蹈活动,推动体育舞蹈运动的普及和提高,规范体育舞蹈市场,促进我市体育舞蹈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(二)积极开展对体育舞蹈的规范教学与研究,开展体育舞蹈运动的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(三)承办、协办、各种体育舞蹈比赛、表演及其他有关活动。
(四)组织全县体育舞蹈裁判员、教师的技术培训、考核及技术评定等管理工作。组织全市体育舞蹈运动员的资格审查、注册、培训、考核、选拔、参赛等工作。
   第三章   会 员
第七条: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。
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本会的章程。
2、有加入本的意愿。
3、热爱体育舞蹈事业,有志于推广发展体育舞蹈事业者。
4、身心健康的各界体育舞蹈爱好者。
5、遵纪守法,没有参加邪教组织的经历。
第九条:入会程序
(一)向本会提交申请书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: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(二)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,并享有服务优先权。
(三)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(五)遵守章程,执行决议,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(六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完成本人分配的各项任务。
第十一条: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,不参加本会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  (一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(一)出席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参加本团体活动、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;
  (二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 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  (六)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,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提出质询、申请答复。
  第十二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(一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;
  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  (三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  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  (五)按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;
  (六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  (七)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;
 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×年〔一般为1-2年〕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  第十四条 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,由本团体提出批评、教育;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  第十五条 本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  第十六条 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决定本团体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  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  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(四)决定会费收取标准;
  (五)对本团体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  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不适当的决定;
  (七)制订或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选举办法;
  第十七条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 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,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,可召开会员大会。
 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,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。
  第十九条 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;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第二十条 本团体设理事会,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。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  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(一)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;
  (二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  (三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(主席)、副理事长(副主席)、秘书长(选任制)、常务理事;
  (五)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  (六)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
  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,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(八)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、除名;
  (九)(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;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;
  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,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。
 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(主席)召集和主持;理事长(主席)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理事长(主席)委托副理事长(副主席)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  第二十三条 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,对理事会负责〔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,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〕。
 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(主席)、副理事长(副主席)、秘书长〔选任制〕、常务理事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经理事会授权,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。
  第二十四条 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第二十五条 本团体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不少于3人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 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,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。
 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  第二十六条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 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    (二)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;
  (三)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、决定事项;
  (四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决议情况;
  (五)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  (六)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  (七)当理事长(主席)、副理事长(副主席)、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;监事会主席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。
  第二十七条 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、少数服务多数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  第二十八条 本团体的理事长(主席)、副理事长(副主席)、秘书长、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
  (二)在本行业(本业务领域)内有较大影响;
  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;
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  第二十九条 本团体的理事长(主席)、副理事长(副主席)、秘书长、监事会主席如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,应改任名誉职务。如需延长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  第三十条 本团体设理事长(主席)1名、副理事长(副主席)若干名〖一般不超过6名,行业协会最多不得超过12名〗、秘书长1名、监事会主席1名。
本团体理事长(主席)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〔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(主席)担任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(副主席)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,并在章程中写明〕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团体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  第三十一条 本团体理事长(主席)、副理事长(副主席)、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  第三十二条 本团体理事长(主席)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室会议,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;
 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   第三十三条 本团体秘书长采用聘任制(或选任制),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。
 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
  〔如果秘书长是选任制的,会员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,列入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。如果秘书长是聘任制,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与解聘权,列入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中〕。
  第三十四条 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(二)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、决定;
  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  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定;
  (五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会长批准;
  秘书长出席(或列席)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〔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〕。
 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(主席)、副理事长(副主席)、秘书长、监事会主席,在提报会员大会选举前,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,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。
  第三十六条 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(代表)机构的规则、程序:
  (一)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的具体方案;
  (二)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  (三)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。
  (四)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。
  第三十七条 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、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,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。
  第三十八条 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: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、举办展览会,开展对外交流,与境外交往,开展业内评比、达标、表彰活动,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,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五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  第三十九条 本团体经费来源:
  (一)会费;
  (二)捐赠;
  (三)政府资助;
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  (五)利息;
   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  第四十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。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,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通过后生效。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。
  第四十二条 本团体接受捐赠时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
  捐赠人、资助人、监事有权查询捐赠、资助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、资助人、监事的查询,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。
  第四十三条 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。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 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  第四十五条 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。
  第四十六条 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,实行账目公开、年初预算、年终决算等制度,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监事会、同级财政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。
  第四十七条 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、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  第四十八条 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,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并订立劳动合同。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  第四十九条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  第五十条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。
第七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  第五十一条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,并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提出注销动议:
  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  (二)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决议解散的;
  (三)协会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  (四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;
  ( )……。
  第五十二条 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  第五十三条 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  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  第五十四条 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  第五十五条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 附则
  第五十六条 本章程经         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。
  第五十七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。
    第五十八条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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